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房价上涨房主毁约 法院判赔购房人差价

珠江商报  2018-06-29 11:04

[摘要] 可接下来,双方因未能完成付款、过户而产生纠纷,陆某将卖家程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程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他的理由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在被告,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

太仓市民程某通过中介,把自家一套房子以130余万的价格卖给了陆某,可随后见房价上涨,不到半年涨到220多万,程某决定毁约。买方陆某几经交涉无果将程某告上法庭。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案,判令程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5万元。130多万买的房子迟迟没办法过户

早在2016年5月10日,太仓市民陆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程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卖给陆某,房屋总价132万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第二期款63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并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期款64万元于过户后贷款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另外约定:买方违约的,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卖方违约的,应双倍退还买方定金。违约方还需赔偿另一方成交价10%违约金。买方不能按期向卖方付清购房款、卖方不能按期向买方交付所购房屋,均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当天,陆某就向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可接下来,双方因未能完成付款、过户而产生纠纷,陆某将卖家程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程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他的理由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在被告,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可被告程某认为,合同约定时间内被告未收到原告第二期购房款,故原告违约在先。法院:卖方违约,赔偿购房人差价95万元

受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于2016年10月25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总价为22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由被告违约导致,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理由是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31日的银行存款为70余万元,超过了当天需要支付的金额,已经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反而被告房屋至今未能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并且原告支付70万元至中介处,并与被告一同前往银行归还贷款的行为表示他在积极履行合同,而被告之后多次爽约未予配合过户,责任在被告。最终,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房屋价值,同意原告要求调整违约金至实际损失(即房屋差价损失)95万余元的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原告违约金95万余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